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招商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6-17
编辑: 外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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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高招商引资实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渝中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委托代理招商引资(内、外资)工作的指导和领导;重庆市渝中区对外贸易经济局负责对全区委托代理招商引资(内、外资)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委托代理招商引资是指项目业主将招商项目委托给中介方寻找区外投资商,或中介方将区外投资商引荐给项目业主的一种中介经济活动。
第四条 中介方是指受项目业主委托,或自主引荐区外投资商来渝中区投资的单位和自然人。
第五条 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
㈠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是指项目业主将招商项目委托给中介方寻找投资商,或中介方将投资商引荐给项目业主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㈡ 项目业主是指区级各产业主管部门;
㈢ 委托代理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方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委托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奖励的要件。
第六条 委托代理招商引资项目的界定:
㈠ 委托代理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重庆市和渝中区的产业政策;
㈡ 委托代理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委托代理的内资项目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投资项目,区外重庆工业50强、商贸30强等设立企业总部除外);
㈢ 国家、市、区财政及国债资金投入,不纳入委托代理范围。
第七条 招商项目委托代理招商的协议备案和佣金申报:
㈠ 中介方接受委托,实施代理前,应向区外经贸局填报 《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招商拟引进项目登记表》(见附件1),提交与项目业主签定的书面委托协议;区外经贸局汇总材料后,报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㈡ 引进的项目已完成所有审批和注册程序、按照合同或章程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中介方可向区外经贸局申报佣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业主提供的中介方实施委托代理招商项目成功的确认函;
2、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招商引资佣金申报表(见附件2);
3、中介方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佣金给付标准:
㈠ 以资金投入的,按注册资本的5‰-8‰给付;
㈡ 以设备投入的,经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认定后,按注册资本的3‰-6‰给付;
㈢ 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设立企业和经营机构,区外重庆工业50强、商贸30强等设立企业总部,按以上标准的上限给付佣金。
第九条 佣金给付程序:
㈠ 对成功引进的项目,由区外经贸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部门和项目业主的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确认中介方的资格和核定佣金标准后,报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㈡ 中介方持渝中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领取佣金,佣金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外资项目按支付佣金当日汇率计算);
㈢ 支付条件和方式:
佣金分二次支付;
第一次,引进的项目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到位后,支付总佣金的40%;
第二次,引进的项目三年内产生企业税收达到奖励金额后,建设项目所有手续完善,项目启动实施后,支付所剩60%的佣金。
第十条 中介方获得的佣金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依照《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领取佣金的中介方,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渝中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招商拟引进项目登记表
2、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招商引资佣金申报表
附件1:
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招商拟引进项目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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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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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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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引进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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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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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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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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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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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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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方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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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招商引资佣金申报表
引进企业确认(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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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单位
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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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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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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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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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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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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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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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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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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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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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时间
(工商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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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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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
工作
情况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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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于引资引企手续完备后填写,连同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迁入企业需附带有效迁入证明)、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实物投入的企业)和其他资金到位证明的复印件,以及获得国际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代理权的认定证明复印件一并报送区对外贸易经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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